国土资源局机关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测绘管理的有关政策;依法监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全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调整、修改的审核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和计划;指导、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与专项规划和计划编制、修改和调整;建立全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网络体系;组织编制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基础测绘、地质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

3.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直接查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听证;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监督检査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査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实行耕地保护目标管理;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査、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划拨的审核工作;承担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査、报批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浚工验收等工作。

7.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要素市场分析和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制定土地、矿产资源供应政策。通过调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和矿产资源供应总量、供应结构,参与经济宏观调控。

8.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管理全市地价;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9.推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配置土地、矿产资源,建立规范、公正、有序的国土资源市场;负责土地、矿产、测绘管理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维护正常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10.依法进行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发证、年检;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审查确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

11.依法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登记、预申请及地质资料的汇交;负责全市地质勘察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i也质勘察争议、纠纷。

12.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监测工作,保护地质遗址;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防止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和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二级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

13.组织监督、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址;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度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组织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址的立项申报;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14.组织并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年检、测绘业务、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全市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15.安排并监督检查街、市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16.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干部的管理和所辖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17.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化解矛盾,维护权益,促进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1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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