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维护z数码城区公共利益之精神,根据乙方生产经营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公共场地计平方米,用作,并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1、租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期为壹年;到期如乙方需用在征得甲方同意时可续租,另行签定合同。

2、乙方在签订租用公共场地合同前,应提供办公经营方案和规定的公司有关资料,并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签订租用合同。

3、为保证该公共场地内公共设施的运行安全,在租用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内装修完毕,经数码城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如该场地内有公共设施、设备(如公共管井、阀门、电缆沟等),乙方应在施工时预留检查维修口,以方便甲方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因检查维修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可改变原定用途或转让、出租;在租用期内不能从事有关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5、合同到期后,乙方负责将该租用场地恢复原状。

6、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包括:二个月的公共场地租金人民币元;并同时交纳首月租金和管理服务费。

7、乙方应按租用面积按月交纳管理服务费每月每平米人民币元,计人民币每月元;租金每月每平米人民币:元,计人民币每月元;按每月实际用量交纳水电费。定于当月初十天内支付,如乙方拖欠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甲方除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外,并有权解除合同。

8、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则甲方如数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9、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同等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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